中国共产党党员应享有的权利(一)
发布时间:2006-08-17 浏览次数:
 所谓党员的权利是指党员按照党章的规定应行使的权力和应享有的利益。在党内,每个党员都是平等的,都有权参与党的工作,共同管理党的事务,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负责精神,维护党的利益,保证党的事业的健康发展。党章第四条规定了党员应享有的八项权利。这八项权利是党的性质、宗旨和历史使命的要求,也是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党的建设的需要。它有利于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健全党内民主,保证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有利于实现党的正确领导;有利于加强党内监督,及时有效地同各种错误倾向进行斗争。所以,有必要在全党进行党员权利的教育,使每一位党员都了解党员权利的内容、目的、使用,增强民主意识,提高享用权利的主动性和对党的事业的责任感,懂得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是非常充分的。这八项权利分别就是: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这是共产党员最起码的权利,也是党员提高自身政治觉悟、思想水平、业务能力的有效途径。举行各种会议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一种最经常最普遍的形式。无论是党的自身建设的各项工作,还是党对国家各项工作的领导,召开各种会议是一个经常而有效的重要途径。党员参加党的会议,是党员参与党的建设和参与党对国家各项事业的领导的一个重要方面。党员如果没有参加党的有关会议的权利,其他权利如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组织和党员、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等,就都无从谈起。每个党员都必须参加的党的会议主要有: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党章第八条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由此可见,党员参加党的会议,既是党员的一项权利,又是党员应尽的义务。党员按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参加的会议,主要有党的中央委员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中央书记处会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中央军事委员会会议;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会议,党的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党的基层委员会会议,总支部委员会会议,支部委员会会议等。党员按其代表资格应当参加的会议,主要有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的基层代表大会。党的纪律要求党员应该珍惜参加党的会议的权利,积极主动地行使这项权利,凡是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者,应履行请假手续。
    
阅读各种党内文件是党员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这项权利是党员搞好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基本前提,还是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具体体现。党员如果没有阅读各种党内文件的权利,那么,他就不能了解和正确理解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时就会出现偏差,甚至会走向反面,这就严重地损害了党的生命力,削弱了党的战斗力。因此,党员必须充分运用这项权利参与党内生活。同时,党员必须注意的是运用这项权利也有一个限制,即按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才能阅读,超出规定之外的就不能阅读。
    
党员有权根据党组织的计划提出接受培训的要求,这是党的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党员个人成长发展的需要。如果党组织对党员只使用不培训,只注意要党员发挥作用,而不关心、不重视对党员进行培训,这就会影响到党员个人政治思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这就会影响到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就不能保持党组织的先锋队性质和党员的先进性,从长远来看,最终会影响到党的事业的发展。因此,通过培训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提高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业务水平等方面的素养。但是,党员在运用这项权利时,应服从组织的安排,不能自作主张、自行其是。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党的政策是否正确,是否完善,对于实现党的领导作用,调动广大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完成党的任务,关系极大。《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对于关系党和国家根本利益和全局的重大政治性的理论和政策问题,有不同看法,可以在党内适当的场合进行讨论。""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问题的讨论……党员对党的方针、政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提出,也可以向各级党组织直至中央作口头或书面的报告。"由此可见,这项权利,是党员参与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保证,也是防止党内发生"一言堂"错误的重要措施。
    
党员作为群众中的先进分子,在党的会议上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积极参加到关于党的理论和政策的讨论中来,才能把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真正发挥出来,党的领导机关才可以集思广益,才能制定出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更加符合人民群众要求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才能避免因少数人的主观主义、教条主义、经验主义、自由主义而导致的理论上的忽""忽右和政策上的大起大落。因此,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理论和政策的讨论,意义非常重大。
    
党报党刊是党的舆论宣传工具,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党员的主人翁精神,才能真正表达党员的个人意志,才能不断地发现真理、修正错误,党的理论才能日益完善,党的政策才能深得民心。另外,为了保障党员在党报党刊上自由地发表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讨论中党员以个人名义投送的稿件无须经过其所在的党组织审阅或批准。"这是因为,既然讨论,就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在讨论中应当不讲空话、套话,从实际出发,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同时,党员积极向党报党刊投稿,也是党员热爱党、关心党的具体表现。而对党员积极性的肯定和支持,对党员的信任,则表现为党员所在的党组织不对这类稿件进行审批。
    
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这是党的政治纪律。这是因为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民主集中制。而党的民主集中制就是党为实现自己纲领和任务而必须成为一个战斗、统一整体的这种组织需要而产生的。为了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保证全党行动的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地贯彻执行,必然要求"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也是由党中央的权威性和它所肩负的重大责任所决定的。因此,任何重大问题在未做出决定之前,都可以而且应当允许发表不同意见,展开充分讨论。对于党中央已经做出决定的重大理论和政策问题,绝对不允许在报刊、广播等公开宣传媒介中发表同党中央的决定相反的结论。每个党员、党的干部都必须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
    
四、 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党章把它规定为党员的权利,是因为党的事业不是少数人的事业,而是全体党员的共同事业。我党正在领导全国人民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又是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进行的。因此,它将是一个艰难、复杂而长期的实践过程。随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开辟,我党已经解决了许多建设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但是还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探索和解决。这项伟大的事业要取得成功,绝不可能依靠某一个或某几个人的先知先觉和全知全能,也不可能依靠少数人组成的小团体的卓越才智。因此,只有全体党员有一份热,发一份光,形成集体智慧,这项伟大事业才能取得最后胜利。所以我们党始终注意发挥党员对党的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倡每个党员都应以主人翁的姿态,站在时代的前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创新,关心党的事业,对党的各方面的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和倡议。由此,我们也能看出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是党的事业发展的内在的必然的要求。只有这样,才可以促使党员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积极探索和思考党的工作的成败得失,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为党的事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要认真保护和支持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就必须纠正在部分党员和党的干部中存在着的对上级指示照抄、照转的不负责任态度;同时改变有些领导同志因循守旧、墨守成规的思想和作风,纠正压制党员的合理建议和倡议的做法。此外,也有一部分党员不大关心党的事业,工作中敷衍塞责,不开动脑筋,不研究问题,混日子,不积极提出建议和倡议,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这种精神状态在实际上不但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客观上也不利于党的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 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实行党内监督的有力武器。当前,党内生活中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空气淡薄,对原则问题不明确表示态度,回避或掩盖矛盾,怕得罪人等庸俗作风有了明显滋长。这种状况必须切实加以扭转。因为只有坚持实事求是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我们才能真正地发现问题,找出不足,弄清失误,进而科学地解决问题,弥补不足,减少失误,轻装上阵,党的各项工作才能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向前发展。因此,党员有权批评任何党员和任何党组织,是党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党员在行使批评权时,要注意政治,注意原则问题,着重于大的方面,不要求全责备,吹毛求疵。毛泽东说:"关于党内批评问题,还有一点要说及的,就是有些同志的批评不注意大的方面,只注意小的方面。他们不明白批评的主要任务,是指出政治上的错误和组织上的错误。至于个人缺点,如果不是与政治的和组织的错误有联系,则不必多所指摘,使同志们无所措手足。而且这种批评一发展,党内精神完全集注到小的缺点方面,人人变成了谨小慎微的君子,就会忘记党的政治任务,这是很大的危险。"所谓原则问题,在当前,就是涉及对待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的态度问题,对待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态度问题,对待党和人民的事业的态度问题,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问题。着重原则问题,还要解决以权谋私的特殊化作风和对党对人民极不负责的官僚主义作风问题,解决党的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淡薄的问题,解决组织不纯的问题,解决党的作风问题,等等。此外,党员在行使批评权时,既可以在党的会议上面对面地进行,也可以在会下以写信的方式进行,但都必须把握一条重要原则,那就是批评必须实事求是,明确列举事实根据,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以写信的方式批评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做到,该批评信件只能寄送被批评对象及其所在的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这是根据党的组织原则和为使党内批评更富有成效而提出的处理办法。将批评信寄至被批评对象,实际上是给被批评对象提供了一次自我反省、自我改正的机会。另外,为了对党员的批评权进行保护,规定党员的批评信可以直接寄给被批评对象所在的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
    
这样规定是因为在现实的党组织生活中,确实有些被批评对象听不进任何不同意见,特别是批评意见,一旦有人对自己提出批评意见,就很不高兴,甚至耿耿于怀,打击报复的事也时有发生;也有一些党组织无视党员的批评权,袒护被批评对象。将批评信直接寄给被批评对象所在的党组织,由党组织出面对批评情况进行核实后,对被批评者进行教育,帮助其提高认识,改正错误;直接将批评信寄给上级党组织便于上级党组织及时了解情况,督促下级党组织认真履行其职责,以免下级党组织因种种原因而忽视党员的权利。
    
为了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党的各级组织直至中央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违纪的事实,有权要求处分违法违纪的党员。"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解放,给党的建设也带来了生机和活力,但也客观地造成了某些消极因素,使党组织的纯洁性和党员的先进性面临着新的考验。尤其是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严重侵蚀了一些党员,特别是一部分领导干部,使他们背离了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而发生了腐败等违法违纪行为,党的性质、宗旨和任务决定了我们党任重而道远,决定了我们党在前进的道路上要有强烈的忧患意识,决定了我们党要以高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去落实从严治党的方针。因此,党章规定党员具有检举、揭发和要求处分违法违纪的党组织和党员的权利,意义重大而深远。但要注意一点:每个党员在充分运用这项权利时也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明确列举事实根据,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必须按组织原则办事,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便扩散、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