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4日·苏组通〔2009〕16号)
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省各直属单位党委(党组),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
近年来,我省各地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大力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有力地促进了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建设。随着形势发展和改革深化,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加以规范和完善。现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规范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贯彻《干部任用条例》等政策法规。《干部任用条例》等政策法规是我们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规章,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也是指导开展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的根本依据。各地区、各单位开展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要坚持《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条件和程序。在设定资格条件时,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第六、七、八条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十一条等文件规定,不得擅自破格或越级提拔干部。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破格或越级提拔的,须书面报请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同时在工作方案或公告(简章)中公开列明。对涉及越级提拔或连续破格的具体人选,在党委(党组)研究决定前,需再次征得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
二、严格执行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方案审核备案制度。认真贯彻我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办法,加强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的意见》(苏组发〔2008〕4号)和《江苏省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苏组通〔2008〕68号)、《江苏省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苏组通〔2008〕69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方案审核备案制度。各省辖市和县(市、区)开展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在酝酿和准备阶段要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通气,并及时将工作方案和实施情况上报备案;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开展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同意后组织实施。我部审核备案工作由省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办公室负责,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也要落实部门,明确职责。
三、加强对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切实加强对《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实行竞争性选拔干部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探索建立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融监督约束于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的全过程;对竞争性选拔过程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注重把组织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保证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在阳光下运作,切实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
四、妥善引导和正确应对社会舆情。在组织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时,要加强与党委宣传部门的沟通协调,统筹制定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方案。认真分析竞争性选拔环节中公众关注的敏感问题,提前撰写好统一的答复口径。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选拔的规则、过程和结果要通过权威的信息发布渠道及时公布。高度关注和正确应对网络等媒体对竞争性选拔过程的反应,明确专人了解舆情。凡是舆论批评属实的问题,要及时整改;舆论批评或网民理解有误的,要及时说明事实真相,澄清是非;对舆论集中质疑的问题,要及时主动通过主流媒体公开回应,正面应对,力争把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的过程,变成宣传党的干部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凝聚人心、激发干部和群众参与积极性、提升组织部门公众形象的过程,为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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