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0-08-03 浏览次数:

  (2008年11月13日.苏组通〔2008〕68号)

 
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省各直属单位党委
(党组),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
现将《江苏省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2008年11月13
 
 
江苏省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工作,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开选拔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本办法所称的公开选拔,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五条 公开选拔工作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制定工作方案;
    ()发布公告(简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笔试;
    ()面试;
    ()民主推荐;
    ()组织考察;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公示;
    ()办理任职手续。

    因情况特殊,经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程序可以适当简化或调整。

第二章 酝酿和准备

    第六条 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对适宜公开选拔的职位,向党委(党组)提出建议。经党委(党组)同意后,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制定方案前,要进行调查研究和职位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选拔职位的层次、特点、人才分布情况,合理确定选拔范围和资格条件,选择恰当的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编制简章。
    第七条 明确工作机构。公开选拔工作在党委(党组) 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成立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  动员部署。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并运用适当方式开展宣传发动工作。

第三章 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九条 发布公告(简章)。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发布公告(简章),公告(简章)内容包括选拔的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遴选方式、时间安排和监督办法等。
    第十条 组织报名。采取组织推荐、群众举荐、个人自荐等方式,动员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报名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报名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资格审查合格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

    第十二条 通知考试。通知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参加考试。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应当告知本人。

第四章 笔试

第十三条 命制笔试试题。笔试命题以中组部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为依据,主要测试应试者对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笔试内容包括公共科目知识和专业科目知识,根据职位要求合理确定公共科目知识与专业科目知识权重比例。
命制试题应在职位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职位特点和要求进行,增强命题的针对性。试题一般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考试题库中提取,也可以组织专家届时另行命制。
    第十四条 笔试与评卷。统一组织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在指定场所采用闭卷方式进行笔试。评卷应组成评卷专家组,集中封闭进行。
    第十五条 综合素质测试。根据需要,可以对应试者进行包括知识结构、心理素质、能力水平、专业知识等内容的综合素质测试。

    第十六条 确定面试入围人选。笔试或综合素质测试结束后,有条件的,应允许考生查询本人成绩。按照公告(简章)规定的比例依次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选拔的人选,并予公告。

第五章 面试

    第十七条 确定面试方式。面试一般采用结构化面试、半结构化面试、演讲答辩、文件筐测验、无领导小组讨论等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面试。
    第十八条 命制面试试题。命制试题前,应进行职位分析,根据职位特点命制试题。可以采用自主命题、委托命题或自主、委托命题相结合等方式。
    第十九条 组织面试。面试由面试小组负责实施和评分。面试小组由有关领导、专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等人员组成,每个小组一般不少于7人。面试前应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面试时,每位面试小组成员对应试者打分并署名,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分确定面试成绩。同一职位的面试应由同一面试小组进行。也可以安排其他人员旁听参与评审打分或进行民意测验。

    第二十条 确定考试阶段综合成绩。根据笔试、面试成绩和公告(简章)规定的方法、比例计算应试者的综合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民主推荐的人选,并予公告。

第六章 民主推荐

    第二十一条 制定民主推荐方案。根据职位特点与要求,明确民主推荐的原则、方法、参会对象、计分规则和时间地点。参加民主推荐大会人员一般应由有关方面的领导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选拔职位单位干部职工代表等有代表性的知情人士组成。
    第二十二条 召开民主推荐大会。向参会人员发放公开选拔公告(简章)、民主推荐表和被推荐人员名册、情况表。有条件的,可现场播放被推荐人员的电子影像资料,也可以让被推荐人员当场陈述发言,进行自我展示。组织与会人员填写民主推荐表。根据选拔职位的特点,可以采取一轮推荐或多轮推荐方式。如进行多轮推荐,则被推荐人员前轮推荐结果应向参会人员公布。

    第二十三条 确定综合成绩。按照公告(简章)规定的方法、比例对考生笔试、面试成绩和民主推荐结果进行加权计分,确定应试者的综合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下一轮的人选,并予公告。

第七章 组织考察

    第二十四条 确定考察人选。按照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要求和公告(简章)规定的比例,根据综合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列入考察对象的人选数,应当多于竞争职位数。
    第二十五条 考察准备。制定考察工作方案,成立考察组。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由同一考察组进行考察。考察组在进行考察前,应事先与考察对象所在地区和单位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联系,沟通情况,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六条 发布考察预告。考察工作开展前,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联系方式等,向考察对象所在工作单位及相关单位进行预告,并予公布。
第二十七条 组织考察。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选拔职位的特点,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通过考察,对考察对象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要求作出评价。如条件允许,可将考察情况分项量化计分,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考察对象进行综合分析比较。
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八条 形成考察材料。包括单项考察材料和综合分析比较材料。

第八章 决定任用

    第二十九条 研究提出任用建议。考察组根据综合成绩和考察情况,提出人选排名的初步意见,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每一职位的拟任用人选或推荐人选,可以等额,也可以差额。
    第三十条 作出任用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人选。
    党委(党组)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职位选拔可以空缺。
    第三十一条 任职前公示。对决定任用的干部和决定推荐、提名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在7天以上。对辖区外的公示对象,可以委托所在地区和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公示。
    第三十二条 办理任职手续。公示后,没有发现影响任用的问题和不良反映的,办理任职手续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其中,属于试用期对象的,实行一年试用期。

    第三十三条 公布选拔结果。一般应通过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公开选拔任用的结果。

第九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严肃公开选拔工作纪律。公开选拔工作要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程序进行;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开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服从统一安排;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公开选拔工作的监督。要安排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对公开选拔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确保客观公正。公开选拔工作每个阶段的结果,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公开选拔工作的命题专家、面试考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如出现需要回避的情况,应主动要求回避。
    第三十七条 加强考试试题保密工作。试卷要按规定认真封装,移送要做好安全护卫工作,并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如果进行封闭命题,要严格执行封闭纪律,凡参与命题或审题的人员,在考试开始前必须处于封闭状态。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工作,公开选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推荐人选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